送心意

三宝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3-19 11:24

消费税征收环节如下:  1。生产销售环节(含委托加工业务)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4)委托单位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5)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2。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等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1)纳税人从事零售业务(含以旧换新)的,在零售时纳税;  (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4。批发环节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27号)的规定: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另外,根据《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的规定: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其次,根据《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的规定: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 
  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0%。另外,根据《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的规定,铂金首饰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 
  其次,根据《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76号)的规定,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据上述规定,珠宝、翡翠玉石零售环节不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税率是10%;但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包括钻石及钻石饰品都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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