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公司由3个股东构成,一个股东是企业法人(野马汽车),一个股东是台湾人,另一个是外国企业。现在的问题是野马汽车在公司未成立之前就已经垫了一部分款,有二十多万,相当于是实收资本,这部分款没有通过对公,因为当时对公账户还没有开下来,也没有开临时的验资账户,可以用库存现金的方式写明是投资款吗?还有个问题就是另一个台湾股东要把钱打到公司来,但是不是以他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所在的一个投行把钱转到公司,请问这种是否可以呢?如果可以的话,台湾股东所在的投行转进来的款要怎么样才能说明是公司的实收资本到位呢?
曾经最美
于2019-03-19 14:00 发布 1149次浏览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曾经最美 追问
2019-03-19 14:39
曾经最美 追问
2019-03-19 14:40
朴老师 解答
2019-03-19 14:48
曾经最美 追问
2019-03-19 14:56
朴老师 解答
2019-03-19 15:03
曾经最美 追问
2019-03-19 15:10
朴老师 解答
2019-03-19 15:11
曾经最美 追问
2019-03-19 15:14
朴老师 解答
2019-03-19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