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三宝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3-21 09:42

可以确认损失,但需满足条件才可以税前扣除 
①被投资方发生亏损时投资方的会计处理原则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长期应收款)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因此,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A.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B.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 
  C.在进行上述处理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顺序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其他长期权益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均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②被投资方亏损时一般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冲抵上限) 
  长期应收款(如果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的长期债权时,超额亏损应视为此债权的减值,冲抵长期应收款) 
  预计负债(如果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亏损承担连带责任的,需将超额亏损列入预计负债,如果投资方无连带责任,则应将超额亏损列入备查簿。) 
  将来被投资方实现盈余时,先冲备查簿中的亏损额,再作如下反调分录: 
  借:预计负债(先冲当初列入的预计负债) 
    长期应收款(再恢复当初冲减的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最后再恢复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温馨提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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