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紫藤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3-26 10:40

你好,刚刚咨询税务局,总公司先申报,分公司根据计算出来的分配比例,再进行申报。文件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 第 5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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