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问题。看到穗财规字(2018)3号第四条工作程序第1条申请时限里边这样子写的“认定机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两次认定。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在次年1月1日-2月28日向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问题1:里边写的“每年两次认定”,请问是哪两次?我看时间只写了1月1日-2月28日?问题2:里边写的“应在次年1月1日-2月28日向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次年是指今年申请上一年的所得税免税资格吗?如:2019年的1月1日-2月28日期间可以申请2018年的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这样理解对吗?
VeraWei
于2019-03-29 16:25 发布 86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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