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有一个项目分包,分包款4000万,现在该项目已经完工,但是分包方以未收到款不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由不给开发票,这样合理吗
柠檬~
于2019-03-30 08:59 发布 1115次浏览
- 送心意
郭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
2019-03-30 10:13
不太合理,最好再协商下
收入的确认.根据营业税相关条例,建筑安装工程的纳税时间可以按照工程结算方式和时间来确定,换言之,就是按照建筑方与承建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时间来确认收入,如按月结算的话,就按月确认收入.如果结算时开发票,那就是按开票时间来确认,如果不是,就按结算时间确认.在税务的角度来说,你进行结算时就应该缴税,不管你是否收到钱.据我了解,现在的建筑企业一般都会遵循结算--开票--收钱这个流程来做,所以一般都会先缴税,后收钱.也有不少是收到钱才开票和确认收入的,这可能有违法的嫌疑,不过如果税务机关任务不紧的话,都不会太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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