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9-04-02 14:3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 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 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 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 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 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 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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