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这样的理解,销售价款是应包含赠送的礼品,即积分送礼品,不属于无偿赠送,故赠送礼品时也不视同销售(不征销项税),同时,计算企业所得税也不另外视同销售处理。 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不再另作处理。请问如果我不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而奖励客户积分,积分兑换礼品或服务时,如何确认收入或费用?我们是商业广场,然后只要在场内消费,就赠与客户积分。但是销售主体不是我们,我们只是推广活动,推动消费。
奔奔
于2019-04-02 15:09 发布 2151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19-04-02 15:34
比如,你总的应税服务劳务110元,其中积分价值10元
借:银行存款110
贷:营业收入100
递延收益10
如果你是推广活动,积分不属于承担,那么属于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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