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培训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2016年12月25日,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委托,为其培训一批学员,培训期为3个月,2017年1月1日开学。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培训费总额60000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25000元,第二次在2017年2月28日支付15000元,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20000元。2017.1.1乙公司预付第一次培训费,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培训费金额25000元,增值税额为1500元。甲公司一,二月各发生培训成本15000元,(假定全部为培育人员薪酬)。2.28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后两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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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04-02 16:58 发布 249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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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老师 解答
2019-04-02 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