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一名实习生,签署了服务合同,2019年3月税前工资2900元,扣了400多的税。但是个税改革后,劳务报酬所得计入综合所得,超过5000才纳税。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过时的豌豆
于2019-04-10 09:35 发布 1768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老师Fairy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9-04-10 09:40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每年)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问下公司是否这样处理的,显然应该不是,这部分公司如果不改过啦,到年底的时候多交的这部分税是可以申请税局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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