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18年7月25日委托金信公司加工乙产品,当日向金信公司发出B材料2 000千克,单价10元,以支票支付运杂费600元增值税额60元;8月27日收到金信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加工费用10 000元,增值税额1600元,代收代缴消费税800元,款项以支票支付;8月28日收回委托加工乙产品,按实际成本结转,已验收人库,将用于直接出售。
北斗星的爱
于2019-04-15 10:06 发布 783次浏览
- 送心意
暖暖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2019-04-15 10:32
1、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时,应讲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成本
2)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600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60
贷:原材料 20000
银行存款2660
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10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1600
贷:银行存款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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