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张艳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省会计领军人才,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师

2019-04-15 12:36

过期商品的损失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但是部分地区的国税部门发布了规定,明确过期商品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例如: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113号)规定“有保质期的货物因过期报废而造成的损失,除责任事故外,可以按照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规定“企业销售过期、过季节商品、缺码(不配套)商品、工业企业报废产品等属正常损失范围,其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作进项转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规定“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建议您咨询一下专管员看看您所在地税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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