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建筑工程行业,18年10月认证的专票,19年查出发票失联要做进项转出。现在税务局做了18年10月进项转出申报,因18年10月有留抵,所以只转出了进项税,但是递延到19年3月份时留抵不够所以补交了增值税及滞纳金以及附加税,我不知道账务处理如何做分录,希望专家能帮我详细解答一下该分录如何做?我的材料成本税务局也不允许冲减企业所得税,请问该如何处理
奥利奥
于2019-04-16 11:10 发布 1285次浏览
- 送心意
梅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9-04-16 14:45
您好,如果这个发票属于善意取得,并且您公司有相关合同,付款记录,只是发票是虚受,原则上可以结转成本,只是要把这个进项税转出来即可。补交增值税和附加税。现在您就是要找出善意取得这个成本发票的证据,列示给税务局,与税务局老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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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利奥 追问
2019-04-16 15:25
梅老师 解答
2019-04-16 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