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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蓄的金毛
于2015-08-14 11:13 发布 1025次浏览
田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5-08-14 11:16
混合销售业务,合同要分别签订,发票要分别开具,这样税负才偏低,对吗?
含蓄的金毛 追问
2015-08-14 11:17
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产品开票应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才能分别核算,对吗?
田老师 解答
2015-08-14 11:21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表 费用类别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其他说明事项) 政策依据 (梁野税官) 职工工资 据实 任职或受雇,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加计100%扣除 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职工福利费 14% 工资薪金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职工教育经费 2.5%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8%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全额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职工工会经费 2% 工资薪金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业务招待费 (60%,5‰) 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
2015-08-14 11:22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 30%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注: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不得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同上)
2015-08-14 11:23
混合销售业务,合同要分别签订,发票要分别开具,这样税负才偏低,对吗?混合销售业务税法是有规定的
2015-08-14 11:26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条件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混合销售行为有三个必要条件,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销售前提。如果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涉及货物,却不涉及销售货物,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在LED电子显示屏为客户发布广告,虽然涉及货物LED电子显示屏,但LED电子显示屏只是为客户提供广告服务的一个载体,其本身不涉及销售货物。 2、一项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行为,就是兼营行为;其销售货物的对象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是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对象,也是兼营行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之间有从属或者因果关系,如果没有从属或者因果关系,同样是一种兼营行为。如生产销售LED电子显示屏同时提供电视广告服务,不能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3、两个要件。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涉及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不要求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非劳务类应税行为。如果只涉及货物,或者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转让LED电子显示屏广告位并为客户发布广告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上列12项“多元”应税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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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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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蓄的金毛 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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