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想咨询个事,我们公司17年在新疆有个道路建筑项目,对方湛江公司17-18年都给我们打了2400多万的预付款,因为合同一直没落实,17年时去给当时国税专管员说了这个情况,老师说的就先不交税,现在对方湛江公司又说因为这个项目是国有企业项目,要和我们将人工,料,设备分开签合同,但17,18年我们转过材料款等1980多万,收到的进项票有800多万,进项税额有8,90万,且都认证了,也抵扣了,现在对方湛江公司要分开签合同,我们怎么办呢?是去增加经营范围,增加销售材料,设备租赁,然后再把当时认证的材料发票开销售发票给湛江公司,再把租赁发票租赁给湛江公司,这样子操作可行不?不行的话,那我们要怎么操作呢?
馨兰幽雪
于2019-04-22 17:50 发布 678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19-04-22 18:20
意思是之前的建筑合同现在要一份为多个合同。
之前的票也进项抵扣了入成本了。
那么你发票的开具只能是遵循合同来开具。增加经营项目,然后再根据合同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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馨兰幽雪 追问
2019-04-22 18:33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19-04-22 1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