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业务,款项当年已付。当年未收到发票应而未做计提。2019年4月仍然未收到发票,估计发票应该追不回,遂在2019年以缴款单为凭证补录费用计提分录。 注:使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下,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涉及跨年度账目调整只需要直接调整。 问:1.由于账目做在2019年4月,税前调增应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还是2019年度汇算清缴? 2.如果按权责发生制,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实务上会不会出现问题?
紫苏
于2019-04-24 17:48 发布 95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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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宝老师
职称: 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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