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田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5-08-18 08:44

残疾人保障金计算、缴纳及账务处理! 
 
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这里的1.5%为“最低比例”,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规定的比例要不低于条例规定的1.5%,例如北京市为1.7%、上海市为1.6%、天津市1.5%.   
 
1、缴纳对象: 
   市区区域内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各类企业几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该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审核及征缴时间: 
   每年年7月1日到9月30日 
 
3、缴纳标准及计算方法: 
  (1)按照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公布,以该年我市(不含六县)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数据为准。 
  (2)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市的、开发区按1.5%、市辖县按2%-用人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该年,市、县职工年平均工资 
   例如: 
   南宁金源公司单位2008年工资人数为2人,2008年全市平均工资是26142元,那应该缴纳的残保金为:(2*1.5%-0)*26142=784.26(此时一人就为:392.13) 
  
   备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一次缴纳,如果企业成立不到一年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不计算。安排残疾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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