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萍
于2019-04-27 20:16 发布 120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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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艳萍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经济师
2019-04-27 20:2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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