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营是藏式家具加工、零售、批发,请问我们增值税和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会计小白_ph707695
于2019-04-30 16:09 发布 744次浏览
- 送心意
三宝老师
职称: 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4-30 16:42
你们不符合农民自产农产品,应该没有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第三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和第四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如发生上述规定业务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印花税的优惠,享受增值税和印花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优惠备案手续。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