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关于“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我公司开出的发票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费和*信息技术服务*服务费)等,适合用这条政策嘛?在申报4月份增值税的时候,关于这条政策有个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填了以后,4月份就能加计扣除嘛?
Icey
于2019-05-06 11:48 发布 14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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