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8年3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4 000 000元。协议规定,A公司应在当年10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商品已于3月1日发出,货款收到存入银行。10月31日,A公司购回所售商品。假设:A公司销售商品的售价为5 000 000元,回购价为5 400 000元(均不含增值税)。 要求:编制A公司相关业务的会计分录。
无情的鞋垫
于2019-05-06 12:37 发布 11028次浏览
- 送心意
Kim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9-05-06 13:17
3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5850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0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发出商品 400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00
3月至10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50000(400000÷8=50000)元。
借:财务费用 50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00
10月31日,甲公司购回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4000000
贷:发出商品 4000000
借:其他应付款 5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8000
贷:银行存款 63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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