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 在精讲课消费税中, 老师说黄酒啤酒对应押金无论取得或逾期都不计入价外费用, 但是课本上关于这个说的是,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急会计上如何计算, 均应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这两种说法我有点糊涂, 不计入价外费用,就是计入销售额吗? 如果计入销售额,需不需要进行增值税价税分离? 还是直接并入?
夷陵老祖
于2019-05-07 10:54 发布 2932次浏览
- 送心意
答疑小王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19-05-07 14:31
你好,同学,(1)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逾期,在销售时一起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与消费税;
(2)其他货物(包括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应该视其是否逾期,如果没有逾期,且在一年之内的,则不需要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如果逾期或者超过1年不再退还的,则需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3)而对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由于消费税是从量计征,包装物押金即使过期,也不存在计征消费税的问题。
我这样总结你看一下,不懂的可以再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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