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9-05-09 14:3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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