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企业2018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36830.08元,因为更正过两次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第一次更正应缴纳了23641.74元,第二次更正应缴纳11641.74元(从第一次更正中扣缴金额)。这样的话相当于我们第四季度实际要交11641.74元的企业所得税,但是我们交了23641.74元,多交了12000元。事务所把这12000元算入了汇缴,税局系统没有计入,形成了第四季度的退税。汇缴申报第32.33项数据跟事务所处的报告书数据对不上,这个要怎么处理?
叼着蔷薇的猫咪
于2019-05-09 16:28 发布 65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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叼着蔷薇的猫咪 追问
2019-05-09 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