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个外籍人员,他每天往返深圳香港两地,是符合全年在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为0,如果他的所得全部由境外雇主支付,他能否参照国务院令第701号文,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个人所得税。
yy~learn
于2019-05-11 20:52 发布 132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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