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个外籍人员,他每天往返深圳香港两地,是符合全年在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为0,如果他的所得全部由境外雇主支付,他能否参照国务院令第701号文,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个人所得税。
yy~learn
于2019-05-11 20:52 发布 1392次浏览
- 送心意
文老师
职称: 中级职称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这个是符合的,你可以再咨询下当地12366确认一下
2019-05-13 10:08:48
您好,您这情况比较特殊,建议您最好和当地税务局核实一下
2019-05-12 16:59:08
是的,这个属于非居民个人
2019-12-24 05:54:56
59、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9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错误
60、非居民高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无境内工资薪金的,对其是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税是免税的。正确
2021-11-23 10:24:18
您好,这句话是正确的
2019-11-14 23:07:12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