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查处我公司2014年有一笔费用100915.09元不得税前扣除,同时要求我们转回(补缴)2014年已抵扣的一笔增值税进项以及其相应的附加税共45315.2元(其中增值税:40460元,城建税:2832.2元,教育附加:1213.8元,地方教育附加:809.2元),最后要求我们补缴以上增值税及附加税,和2014年企业所得税=(100915.09-45315.2)x0.25=13899.97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10028.83元。我公司于2019年5月全部缴纳了,请问该怎么做账?
sand
于2019-05-13 19:09 发布 78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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