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日,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材料,发出材料并支付加工费,发出材料成本为80 000元,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为15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 400元,由受托加工单位代收代缴消费税为5 000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月末材料加工完成后收回验收入库,将用于直接对外销售。 “存货”项目“期末余额”的列报金额=200000+202 000-3 000+80 000+15 000+5 000=499000(元)。 这个80000不是一直在“存货”里吗??
L-S
于2019-05-14 15:40 发布 489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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