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们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在逢年过节未发放福利情况下,我们单位自己发放的福利费计入单位福利费,但是领福利费的这些人的工资却是由用工单位发放计入我们公司成本(我们给用工单位开劳务费发票),如此,我们公司的福利费支出金额太大,与工资薪金的金额相差甚远,导致纳税调增金额大。请问老师,我们自己给派遣人员发放的福利费应该计入哪里?可以把他们的工资作为工资薪金的基数来确定福利费吗?
指间流年
于2019-05-15 11:59 发布 27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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