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税﹝2018﹞51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您单位表A105050第5行2列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额为:【3995】元,第1行5列工资薪金税收金额为:【2714100】元,比例不足8%,请确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否完整填报。
碧
于2019-05-20 15:15 发布 173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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