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何江何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5-23 14:36

你好同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第三条规定,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48号)*9条规定,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无论是否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不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可以看到,对于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外购产品的审批,不再上报省级国税局审批,只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即可。 


祝顺利。如果没有问题了记得点结束并五星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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