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那我想请问2018年发生的符合扶贫捐赠的支出的,是直接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42行“其他”栏调减吗?还是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填列呢?
???? 寻梦???? ????
于2019-05-25 09:49 发布 1754次浏览
- 送心意
杰克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证券从业资质,中级会计师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