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业务问题: 关于增值税减免,以往我做的分录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返还税费 但会计交流群里有人说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免征增值税和加计抵减,都是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带来的收益,所以不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那么以后我把分录修改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增值税减免 这样进行账务处理如何?还是坚持目前的分录不变?(注:我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其他收益”这个科目。)谢谢
〆、______M. ઇଓ
于2019-05-27 14:04 发布 11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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