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9-05-28 11:56

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本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各行填报项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衍生工具、交易性金融负债、长期股权投资、 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等。

具体各列填报如下: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

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收规定投资收益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2-1列的余额。

第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第6列“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7列“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投资的计税金额。

第8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为第4-6列的余额,损失以“-”号填列。

第9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所得,为第5-7列的余额。

第10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9-8列的余额。

第11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3+10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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