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4]112号,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 9月份期末留底税额102000,8月份增值税欠税110000,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2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2000 向税务机关缴纳剩余欠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000 贷:银行存款 8000 请问按国税发[2004]112号,上面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分录是否借方科目做错了,应用“进项税额”,而不是“转出未交增值税”?谢谢
士林
于2019-05-28 18:05 发布 516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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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 追问
2019-05-28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