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营业执照在A地,但在B地租房用于B地的售后服务点,租赁合同直接是我们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的,该房租费用也直接由我们公司承担了。出租方去B地税务局代开发票时,B地税务局说我们的合同不合法,不给开票。原因是我们公司的纳税信息地址与租赁地址不一致,说是要除非我们B地的售后点是我们公司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才合法,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做?
sand
于2019-05-30 09:17 发布 105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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