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B公司的控股股东,A持有B60%的股纷,B公司其余40%股份分属4个个人,各持10%。A公司经营过程中,对C公司负债5000万元,长期未能清偿。某天,A公司与C公司达成协议,用B公司一块位于朝阳区北小营的准开发土地的使用权来清偿C公司的5000万元。A、C公司就5000万债务清偿事宜达成协议。 1、该协议是否合法? 2、该协议侵害了谁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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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05-30 17:00 发布 80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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