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9-06-03 23:13
您好,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和方法
当前,关联企业避税问题已成为客观现实,而且手段不断翻新,日益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关注。归根结底,企业相互间的关联关系、私法赋予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自由与权利、税法自身的空白和漏洞以及税法间的法律冲突三者共同为避税行为提供了可选择的法律空间,使其成为可能。那么,何为避税,其性质如何?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有哪些?笔者作如下探讨:
(一)避税行为及其性质
避税,目前无统一定义。有的学者认为:“避税通常是指纳税者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和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注:刘建青:《避税的产生及其法律特征初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有的学者认为:“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漏洞、缺陷和一定的手段,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安排,以期达到纳税义务最小的经济行为”。(注:陈松林:《避税与逃税》,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纳税义务人以明显不合常规的安排,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是避税。(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
关于避税行为性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避税行为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给予的权利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注:刘建青:《避税的产生及其法律特征初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当税收法律存在着一种可能,即应纳税义务人能够对其纳税地位作出选择时,应纳税义务人在他成为纳税人时就选择税负担的最小化”。(注:刘建青:《避税的产生及其法律特征初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由于其并不直接触犯国家的有关税收法规,故是合法的行为。(注:刘建青:《避税的产生及其法律特征初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
有的学者认为,避税行为实质是,“滥用税法以外法律所赋与之法律事实形成自由以规避税法”(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是不合法的。这里的税法以外的法律,主要指民商法。认为,“法律事实形成自由之滥用者,在相当程度上,对依相当法律事实而负担租税,本具有预见可能性与可计算性。”(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纳税义务人主张,依其所选择之私法形式应无课税要件之适用;但依其实际经济效果,则应分担之法定税负、始属正当”。(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税法不问私法上之表面形态,税法不问私法上表示为何,只关心私法上当事人表示后所生之经济效果(是否具备课税事由)。税法要求者,非偏离法律之经济观察法,而是符合法律诚信之税法观察法,税法之解释,应不拘泥于当事人之私法形态,依合乎法律诚信之负担事由课税。”(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强调对税法的理解不应拘泥于字面,应从整个法律体系、立法目的去阐释。笔者赞同后者的观点,其实质是滥用私权规避公法上的义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危害很大。
(二)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和方法
从理论上讲,关联企业有涉外关联企业和国内关联企业之分,但它们都存在着避税的可能性,且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其中,前者避税的手段和方法更为隐蔽和复杂,更具有典型性。外方通过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主要有:1.高价进、低价出,转移企业利润;2.抬高进口设备价格,虚增固定资产投入,进行税前避税;3.外方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企业工程,故意提高工程报价,从中获利,少缴税款;4.从境外关联公司贷款,通过支付高额利息转移利润,从而有效避税;5.延长资本期限,却按名义值分享利润;6.虚增费用,转移利润;7.将专有技术转让费转移到设备价款中,逃避预提所得税;8.在工程承包中通过将劳务费用向材料款转移以扩大扣除额、包工包料工程假借第三者名义分别订立等隐蔽手段,逃避纳税;9.采用推迟获利年度法、划整为零法等重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10.推迟偿还债务,控制利润;11.弱化股份投资,增加贷款融资比例;12.利用国际税务协作的漏洞避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