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李伟于 2003 年 1 月 1 日投资开办了成房公司,经营房地产业务。公司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确认损益的基础。在 2003 年年末,公司由于业务发展的要求,需要增加新的资金投入。于是,李伟以成房公司的名义向当地一家银行申请贷款 500 万元,并吩咐公司的会计编制了相关的财务报表。银行对该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全面的审查,认为这笔贷款风险过大,最终拒绝了李伟的申请。 李伟收到银行的拒绝贷款通知书之后,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了研究,发现银行拒贷的主要原因就是通过其会计报表反映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是很好,特别是在公司提供给银行的会计报表中反映的公司债务大于债权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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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06-04 11:05 发布 914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9-06-04 11:24
李伟及其公司的行为是不正确的,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不是收付实现制,不能随意变更,企业只能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尽快实现销售来降低预收账款的账面金额,从而实现流动资产大于流动负债,同时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提高盈利能力,第二家银行应该比较李伟所在的公司前期报表的数据,看预收账款与营业收入在本期有没有发生异常波动,如发现该公司有粉饰报表的嫌疑就不应该 通过申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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