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工资的税会差异问题: 假设员工5月离职,5月发工资时候,发放4月工资假设3K和5月已上班天数的工资假设500元。 按税法规定,6月申报5月所得时,按员工税款所属期的“实际所得”申报,那么我应该申报“3.5K”。 会计账务处理时怎么做?账务处理当月的工资计提就会和税务申报的“发放”的工资总额不一致了喔(因为5月工资5月才计提),这个税会差异不用管了吗?
紫苏
于2019-06-11 14:16 发布 104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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