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于 2003 年 1 月 1 日投资开办了成房公司,经营房地产业务。公司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确认损益的基础。在 2003 年年末,公司由于业务发展的要求,需要增加新的资金投入。于是,李伟以成房公司的名义向当地一家银行申请贷款 500 万元,并吩咐公司的会计编制了相关的财务报表。银行对该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全面的审查,认为这笔贷款风险过大,最终拒绝了李伟的申请。 李伟收到银行的拒绝贷款通知书之后,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了研究,发现银行拒贷的主要原因就是通过其会计报表反映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是很好,特别是在公司提供给银行的会计报表中反映的公司债务大于债权 600 多万元,
害怕的野狼
于2019-06-12 11:15 发布 719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9-06-12 11:20
企业的财务会计应该是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而不应该通过收付实现制来做相关的账务处理,而且意向性协议不是财务入账的依据。
银行应该不止看他提供的报表资料,还需要查看李伟及他公司的相关的信用记录的,应该也是会查到第一次的贷款情况的,还是不会给与他这笔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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