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李伟于 2003 年 1 月 1 日投资开办了成房公司,经营房地产业务。公司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确认损益的基础。在 2003 年年末,公司由于业务发展的要求,需要增加新的资金投入。于是,李伟以成房公司的名义向当地一家银行申请贷款 500 万元,并吩咐公司的会计编制了相关的财务报表。银行对该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全面的审查,认为这笔贷款风险过大,最终拒绝了李伟的申请。 李伟收到银行的拒绝贷款通知书之后,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了研究,发现银行拒贷的主要原因就是通过其会计报表反映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是很好,特别是在公司提供给银行的会计报表中反映的公司债务大于债权 600 多万元,资产的流动性也不是非常理想。于是,李伟要求公司会计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为基础重新编制了一份财务报表。在这份报表中,一方面将该公司以前已经收现(即收款)但没有实现的预收款转为本年的收入,以改善公司的盈利状况、减少债务的额度;另一方面还将 2003 年10月12日公司在一次房展会上与客户签署的一项意向性协议所包含的协议款列为债权(应收款),而这个协议所达成的意向将在2004年的10月份才可能生
灯盏细辛
于2019-06-17 16:34 发布 157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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