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A公司老板与B公司老板商量出资,A公司出资B公司30W,B公司当时是作为投资人来入账,股东之间签订了协议,B公司做了实收资本-A公司,但是因A公司的老板个人原因无法去工商做股权登记,故至今公司未做股权登记。 现A公司的老板和B公司的老板已协商以90W的资金收回A公司占B公司的股份,A公司的老板想要以现金的模式走,现疑问这种情况怎么样回购模式对于B公司来说有利:1、跟对方签订带息借款合同,将赔本和利息退公司银行支付,其余部门现金支付,这种涉税有哪些?对方是否需要给我们开利息发票?利息利率大概多少左右合适? 2、B公司是否可以将2016年入账的实收资本调整为长期股权投资,90W全部银行支付给B公司?这种涉税有哪些?3、是否还有其他更好的方式?
槑槑
于2019-06-18 14:25 发布 637次浏览
- 送心意
何江何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6-18 14:28
你好同学
对B有利的情况是这样的
你将这部分款项一部分做为资本的回收,另一部分暂时做为对另一个老板的所在公司的投资。而投资这块你们注册一个公司,然后再用亏损的形式划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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