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5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8.5万元,取得运输 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11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 税额6.8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 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判断业务(3)是否为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并说明理由。 指出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确定方法及数额。 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little
于2019-07-01 10:58 发布 470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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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2019-07-01 11:02
(2)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连续生产实木地板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消费税税额的抵扣时间是在已税消费品(中间投入物)生产领用的时候,在货物购入和委托加工收回时都不得抵扣,只有当已税消费品投入生产领用时,才准予抵扣相应的已纳消费税税额。则:
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40-50×40%)×5%=1(万元)。
(3)业务(3)不是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理由:按照消费税税法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题中主要材料是由受托方提供,不能视为委托加工。
(4)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人为甲厂。
该业务的实质是甲厂销售自产实木地板,销售价格按照最近时期同类实木地板的价格确定,即按照业务(2)对外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数额=40÷40%×60%=60(万元)。
(5)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60-50×60%)×5%=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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