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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9-07-02 16:36
小微企业残保金优惠政策更新
发布日期:2017-08-23 访问次数:3658 来源:区地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文件有关规定,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注:优惠执行期自2017年5月起(费款所属期)执行,3年口径按照工商注册登记起连续36个月计算免征数)。
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仍需向地税机关申报残保金,用人单位如实填写职工工资总额和在职职工人数,金三网税系统识别后自动减免。
例:某符合残保金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2016年7月开办,2016年职工总数为25人。2017年8月申报时残保金月实际应缴费额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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