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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高的小伙
于2019-07-11 14:24 发布 9652次浏览
紫藤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7-11 14:26
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的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其他老年服务机构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其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可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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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藤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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