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轶尘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19-07-12 10:56

a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2017年11月a公司劳务派遣收入1,628,366.20元,劳务成本代发的工资、个人所得税、社保、医保及公积金共计1,589,957.20元。a公司因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选择增值税差额征收的方式。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a公司选择增值税差额征收,应确认的增值税销售额为1,628,366.20-1,589,957.20=38,409.00元,缴纳增值税为38,409.00/1.05*0.05=1,829.00元。
       增值税申报表填报如下:
       增值税附一填写第9b栏“开具其他发票”(差额征收方式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收入1,628,366.20/1.05=1,550,824.95元,销售税额1,628,366.20/1.05*0.05=77,541.25元;
       2、增值税附表三填写第5栏“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1,628,366.20元;“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和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入数据1,589,95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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