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老江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9-07-14 08:42

你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1、付款总额=A
2、假设增值税率13%,将付款总额价税分离:固定资产原值B 增值税为 C
分录
借 固定资产 B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C
   贷 银行存款                    (首付金额)  
      长期应付款  
折旧 按正常的固定资产折旧
每项收到融资公司开来的发票,根据票上的税额: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票上的金额在固定资产初始化的时候,已经列支了,这里就不管他了)

如果你执行的是会计准则或公众公司,把A和设备公允价的差异列入未确认融资费用核算,如果是一般的公司,那就算了,不要确认这个费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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