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和撤销权,麻烦老师通俗易懂解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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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07-16 23:53 发布 1451次浏览
- 送心意
紫藤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7-16 23:57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例如,A公司欠税5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B公司欠A公司货款30万元,已到期,但A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对B公司的债权。对A公司的这一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要求B偿还30万元,或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A放弃债权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放弃债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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