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靖曦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9-07-18 09:24

你好!关于连带责任保证有两个非常关键的点,一个是主债务履行期的问题;另一个是保证期间的问题。第一,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根据你陈述的情况来看,明显属于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因此,保证期间为6个月。第二,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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