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蒋飞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83分),中级会计师

2019-07-18 10:39

你好!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正直的小土豆 追问

2019-07-18 10:43

其他优惠政策中为什么还分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呢

正直的小土豆 追问

2019-07-18 10:43

谢谢

蒋飞老师 解答

2019-07-18 10:46

是的,优惠政策都有其适用范围的,需要注意区别运用。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